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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桑忠伟与朱世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忠伟,朱世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040号原告:桑忠伟。被告:朱世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忠伟诉被告朱世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告朱世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院目前无法向其有效送达传票、起诉状等材料,本案是否属于单纯经济纠纷案件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桑忠伟的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桑忠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艳艳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