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照新与被执行人曹庆贺、曹广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照新,曹庆贺,曹广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崔照新被执行人:曹庆贺被执行人:曹广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照新与被执行人曹庆贺、曹广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0,488.08元,未执行40,488.0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40,48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