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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玉梅、苗正茂与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139号原告刘玉梅。原告苗正茂。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广场4号地下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苗正茂与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苗正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210元,退回二原告210元。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