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于某乙与于某丙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申请执行人于某乙。被执行人于某丙,系青岛欣生然××产业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于某乙与被执行人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