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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士民与浩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民,内蒙古浩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民,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达翰尔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浩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