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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9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二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二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306号罪犯姜二勇,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金婺刑初字第12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二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二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二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二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姜二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二勇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