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7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