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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颍东区计生委与被执行人李涛、李文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XX,颍东区正午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李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X、李XX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邢凤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白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