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黄惠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795号原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沈敏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秦佳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