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6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老黑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老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6424号罪犯王老黑,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临沧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老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09〕云高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一一年四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1046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44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9.0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老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老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老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老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