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蓉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74号原告张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该区区长。原告张蓉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号《决定》),并于同年1月21日在原告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公告,该决定书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应在知道被告作出1号《决定》的2015年1月21日起三个月内就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迟至2015年7月23日起诉,显然超过了起诉期限。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莉荣代理审判员 程 军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