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汤某芳诉汤某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576号原告汤某芳,女。委托代理人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汤某龙,男。原告汤某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汤某龙(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4月17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25日婚生男孩汤某翔。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儿子不管不顾,长期在外赌博,负债累累,且债权人经常到家里索要欠款,导致原告生活不得安宁,不得不带幼子外出打工谋生。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汤某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4月17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14年4月25日婚生男孩汤某翔,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在外有债务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汤某翔。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牢固的婚姻还需要不断磨合,原、被告应共同努力面对困难,且原、被告的婚生男孩汤某翔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原、被告应该努力维持家庭的完整,为小孩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芳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夏庆军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