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浩然等与茜社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芹,王浩然,茜社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332号原告刘会芹,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浩然,男,1993年7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王浩然,男,1993年7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茜社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1923-0。负责人龙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芹、王浩然诉被告茜社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芹、王浩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芹、王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刘会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