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开元,李永珍与重庆市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元,李永珍,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303号原告黄开元,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李永珍,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合川区南办处井湾街145#,组织机构代码73655608-7。法定代表人朱抿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元、李永珍与被告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开元、李永珍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元、李永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开元、李永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开元、李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开元、李永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丹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依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