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市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菊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173号原告:鞍山市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飚,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高霓,公司法务。被告:金菊,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市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