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茂翔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茂翔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顺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茂翔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炫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茂翔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甪商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