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初字第7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常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初字第748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白向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