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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田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65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