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田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65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