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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与梁永宁、赵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梁永宁,赵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439号原告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方里董家村。法定代表人董传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兆明、李歌,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宁。被告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永宁、被告赵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烟台元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逄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