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秦明华与秦延广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华,秦延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55号申请执行人秦明华。被执行人秦延广。关于秦明华与秦延广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安李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5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清理障碍物,标的金额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3日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也未��提供线索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3日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线索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唐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