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备荒、罗秀连、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备荒,罗秀连,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纯杰,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毅,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备荒,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秀连,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封伟,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备荒、罗秀连、封伟借款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备荒、罗秀连、封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炜审 判 员 王顺华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