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阳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阳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883号罪犯李阳杰,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阳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阳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阳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阳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阳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积极履财产刑,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阳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