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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贵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贵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740号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贵民,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