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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李 豪人民陪审员  席成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