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文新、赵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604号原告:安徽省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二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该公司胡集支行行长。被告:赵文新,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赵文金,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安徽省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农商行)与被告赵文新、赵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0日,原告利辛农商行以被告赵文金外出不在家,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撤回对赵文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犇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辛农商行诉称:2013年11月13日,由被告赵文金担保,被告赵文新从原胡集信用社贷款20000元,于2014年11月13日到期,共结欠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800元。经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58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文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赵文新向原告利辛农商行借款20000元,年利率13.2,到期日期2014年11月13日,借款用途是建房。被告赵文金同日为赵文新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逾期后,经催要,被告未予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农商行与被告赵文新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赵文新未履行返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赵文新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文金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3.2,从2013年11月13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由被告赵文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