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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师慧萍与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慧萍,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师忠英,居民,系师慧萍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天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师慧萍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师慧萍的委托代理人师忠英,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宏波审判员  熊爱军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