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颜茂献与翟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茂献,翟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茂献。委托代理人徐业创,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矗。委托代理人姚高修,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颜茂献因与被上诉人翟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颜茂献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5年10月22日由其二审的委托代理人签收,该代理人具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限。上诉人颜茂献未能在本院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按照上诉人颜茂献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已被签收,上诉人颜茂献未能按本院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颜茂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茂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上诉人颜茂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