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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朱某申请执行陈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陈某先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每月十日前支付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