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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减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冬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减字第00871号罪犯徐冬平,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冬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徐冬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28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冬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段建纲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