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宋桂香要求宣告朱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桂香,朱永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宋桂香,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朱永清,,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代理人朱美松,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宋桂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在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朱永清,男,1938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委170组立信胡同1-2号,系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朱永清因脑出血留下后遗症,基本丧失语言能力、意识不清、长期卧床。故申请法院认定朱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宋桂香为朱永清的监护人。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朱永清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宋桂香为朱永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伟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宋桂香,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朱永清,,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代理人朱美松,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宋桂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在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朱永清,男,1938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委170组立信胡同1-2号,系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朱永清因脑出血留下后遗症,基本丧失语言能力、意识不清、长期卧床。故申请法院认定朱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宋桂香为朱永清的监护人。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朱永清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宋桂香为朱永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夏禹人民陪审员鞠秀英人民陪审员王晓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