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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郯执字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爱荣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8)郯执字1606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华、胡爱荣、郑勤瑞、舒敬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爱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爱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