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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贵彬与高之彬、董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彬,高之彬,董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780号原告汪贵彬。被告高之彬。被告董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贵彬与被告高之彬、董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贵彬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之彬、董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贵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贵彬撤回对被告高之彬、董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汪贵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