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贵彬与高之彬、董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彬,高之彬,董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780号原告汪贵彬。被告高之彬。被告董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贵彬与被告高之彬、董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贵彬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之彬、董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贵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贵彬撤回对被告高之彬、董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汪贵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