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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代某。委托代理人曹双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