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代某。委托代理人曹双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