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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6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晓玲与陈晓玲、吴仙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晓玲,吴仙华,楼超然,吴姚法,丁文芳,吴姚成,洪彩英,厉锦平,王志根,骆基荣,王国芳,王世云,俞有良,吴姚定,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伴我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6258号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尧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雪芳。被告:陈晓玲。被告:吴仙华。被告:楼超然。被告:吴姚法。被告:丁文芳。被告:吴姚成。被告:洪彩英。被告:厉锦平。被告:王志根。被告:骆基荣。被告:王国芳。被告:王世云。被告:俞有良。被告:吴姚定。被告: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伴我行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玲、吴仙华、楼超然、吴姚法、丁文芳、吴姚成、洪彩英、厉锦平、王志根、骆基荣、王国芳、王世云、俞有良、吴姚定、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伴我行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