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现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011。被告宾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现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2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植连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龙英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