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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白常寿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常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5681号罪犯白常寿,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常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87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九年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940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97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白常寿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罪犯白常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白常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常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 文 兵代理审判员 褚 玉 春代理审判员 张 若 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顾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