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俊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铁舰,胡彦龙,井吉成,王俊荣,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222号(2015)华执字第00223号(2015)华执字第00224号(2015)华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姜铁舰,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县火车站南陕西省出口食品厂家属区。申请执行人胡彦龙,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古城村*组。申请执行人井吉成,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井堡村*组。申请执行人王俊荣,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井沟村井沟组。被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岗,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西安,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姜铁舰、胡彦龙、井吉成、王俊荣分别依据生效的(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申请人四案合计赔偿金77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762元。本院受理后,决定该四案予以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所有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四案全部赔偿金77450元。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中达成的和解意向,申请人同意三个月后领取,该案款现提存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