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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于海池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军,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20组17号,身份证号为130802196305022028。被执行人于海池,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西坎村一组98号,身份证号为1308211978102554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军与被执行人于海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军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海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张树军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树军发现被执行人于海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