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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德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德辰涂料有限公司,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南京德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后马场128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六合区宁六路561号0610室。法定代表人何红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德辰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德辰涂料公司)诉被告曙辉板房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辰涂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曙辉板房安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辰涂料公司诉称,原告从被告处租赁移动板房,使用结束后,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46583元,但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46583元。被告曙辉移动板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和6月26日,原告德辰涂料公司与被告曙辉移���板房公司签订二份移动板房租赁合同,从被告处分别租赁10间和3间移动板房。双方约定,每间交纳押金8000元,标箱每天租金为6元,其中一间编号为NJ2-0340的异型箱租金为7元/天,第一批租赁板房的运费为5000元、第二批租赁板房的运费为1500元,对应的回程运费从押金中扣除。为此,原告向被告分别支付了押金和运费合计85000元和25500元,其中押金为104000元。2014年12月4日,原告退还板房12间,使用期限分别为564天和523天,2015年1月31日再退还板房1间,使用期限为580天,据此测算租金共计44160元,扣除使用过程中损坏的部件、清理费和回程运费等费用,被告应退还押金46583元。嗣后,原告索要押金未果,曾报警处理此事。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0007279号和0007494号曙辉移动板房租赁合同、0048364号和0048344号曙辉移动板房公司统一收款收据、六份曙辉集团南京六���公司租售结算清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束租赁关系后,被告应根据结算情况及时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其持款不退,违背了合同的附有义务。现原告要求其退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京德辰涂料有限公司支付465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吕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