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邓玉芹与王金贵、王艳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690号申请人执行人邓玉芹,女,1956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金贵,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艳青,女,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战,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玉芹与被执行人王金贵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高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