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裴昊东与张秀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裴昊东,男,生于2008年12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裴营村裴营7号,身份证411381200812243031。监护人:裴昌维,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裴营村裴营7号,身份证412930197401253090。委托代理人:乾兴强,男,邓州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17(特别授权)。被告:张秀朋,男,生于1988年4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裴营乡张南庄43号,身份证411381198804163074。委托代理人:侯俊峰,男,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511803903。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昊东诉被告张秀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昊东与被告张秀朋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裴昊东负担。审 判 长 陈惠君审 判 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汤青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梁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