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俊、刘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俊,刘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梁俊,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青川县竹园镇。被执行人刘红丽,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青川县竹园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俊、刘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无存款,未查证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为47620.66元及案件受理费。二、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