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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玉斌与被执行人冯海军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5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常某某,女,生于1975年9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2014年2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060元,申请执行费617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东环路东侧绿景苑小区3单元8层804号房产(房产证号:00854**)进入评估程序,现因查封财产暂无法变现,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待上述抵押财产可以变现或可以折现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执字第02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