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叶县腾达畜产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叶县腾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叶县腾达畜产品有限公司一案,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09)叶民一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县腾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平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俊杰执行员 田宪民执行员 孙自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