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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朱某甲,居民。被告朱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黄寿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