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朱某甲,居民。被告朱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黄寿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