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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福勤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勤,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王福勤,居民。委托代理人周金中,盐城市亭湖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华邦西厦17楼1709室。法定代表人叶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谊泓,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根宏,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沿海世贸广场A区3幢11号房。法定代表人吴绍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广东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华邦国际A区1703室。法定代表人蒋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江东北路388路正泰大厦1单元26楼。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勤与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勤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勤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福勤负担。审判长 周 兵审判员 杨梦萦审判员 邵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