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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樊名花、刘庆良与东平县东平街道李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名花,刘庆良,东平县东平街道李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樊祜东,井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名花,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夫会,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庆良,居民。系樊名花之夫。委托代理人:李夫会,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平县东平街道李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李范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召冰,村主任。原审第三人:樊祜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井立会,居民。系樊祜东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樊名花、刘庆良因与被申请人东平县东平街道李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樊祜东、井立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樊名花、刘庆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