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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春波与王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波,王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陈春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钰、冯伟,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波与被告王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