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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新文与吴永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文,吴永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第01200号原告王新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峰,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文与被告吴永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文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文负担。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