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与潘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潘本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宾,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潘本祥,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本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本祥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保全费900元,共计1864元,由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